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即国家以行政调拨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特定的土地使用对象;没
有使用期限限制;只能按规定用途由自己使用,禁止转让、出租、抵押,确有需要的,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划拨土地转化为出让土地。目前,划拨土地仅限于国家机关、军事、公共利益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详见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或者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划拨土地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划拨土地,政府仅对地上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2)国有土地租赁。指国家除以出让方式以外取得的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它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与国有土地使用作出让区别:
1、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国家把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有偿让度给别人,这需要到当地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要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明,并要一次付清转让费用。
2、而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其特点是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并多次按期结算租金,但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变更土地使用征手续,国家承认的土地使用单位仍然是土地出租者,租赁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归还出租者。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和其他合法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划拔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划拔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若改变用途须同时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在补签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