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拨,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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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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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