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8、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