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变更名称原有合同还有效,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