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1)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
(2)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
(3)离婚父母,在离婚时,不能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1)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
(2)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1)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2)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