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全市土地将分为三类,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金四部分,最高总包干价15.3万每亩。以下为详细标准: 一类地区:思明区、湖里区 土地补偿费3.7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6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5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15.3万元/亩。 二类地区:集美区、海沧区 土地补偿费3.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8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3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12万元/亩。 三类地区:同安区、翔安区 土地补偿费2.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3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1.5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9.7万元/亩。 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 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和集美区增加到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增加到每亩3.5万元调剂费。调剂费主要用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