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不过,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合而为一,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
(1)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办案质量;
(2)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有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