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的人士并不享有罪犯之称谓。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公安机构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涉嫌犯罪之人采取拘留措施。
然而拘留并非行为主体,仅仅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有效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侦查工作的顺畅开展,防范犯罪者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实施新的违法行为。在拘留之后,还需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方能最终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涉案人员才会被正式确认为罪犯。因此,刑事拘留仅为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环,而非对犯罪事实的最终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