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变更合同的范围,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实务,大体包括以下几类(不限于下列):
(1)发生了情事变更的合同。情事变更是的重要事由,已为各国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法院可对此类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变更。
(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如前文所述,我国立法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3)重大失衡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此类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可裁判变更。我国立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属此类。
(4)一方实质性违约。《俄罗斯民法典》有此规定。我国立法目前只规定了第(2)、(3)种合同可裁判变更。对一方实质性违约的,法院是否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合同,可以继续研究;但情事变更制度已比较成熟,我国立法应采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