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只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原因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税目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要注意以下规定: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财税【2008】65 号):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样大家就该清楚了,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相对来说没有规范的账务结算,企业所有人的私人支出和维持企业运转的正常支出很难界定,可能会有大量的私人支出都已经税前列支,故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