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房产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向它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但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于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终上,对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申请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