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孕妇公司破产,孕妇应该这样安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所以,公司宣布破产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
但为了兼顾企业与员工利益,可以采取补偿的办法解决。即从公司宣布破产之日起,到预计的哺乳期结束期间,由公司为孕期女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预发工资,同时,将此期间纳入工龄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个“期间”是孕期9个月,产假3个月,哺乳期12个月(其中含产假)合计为21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你的赔偿,公司应该至少从3个方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