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
2、累犯。
3、武装掩护走私的。
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货币的。
5、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6、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结的。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返诬告陷害罪的。
9、司法工作人员犯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10、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1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1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背叛过刑,又犯刑法分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附我国现行刑法即第七次修正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
3、旅游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1
4、挪用用于救灾、抢先、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1
5、索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