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校园网络贷款法律概念的有关内容,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利息存在一些法律争议。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需要注意的是,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或者高于24%低于36%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不予保护”并非指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是这部分利息需依靠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来约束。即便约定的利息属于民间认为高利贷的范围,也并非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催债方式适当,单纯的催债行为不构成违法或犯罪。为了规避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定,校园网络借贷向借款的学生正式收取的利息通常都在年利率24%以下,但如果加上各种手续费、管理费等,则可能远超过36%。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利息的限定并未明确包括各种收费在内,使得校园网络借贷钻了法律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