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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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随着网络文学的越来越发达,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也随之而来。著作权的概念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又是什么呢?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网络著作权取得方式

(一)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二)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

(四)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网络著作权可以归为: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如果您还想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律图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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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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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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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概念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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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的概念是什么?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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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和他的几个狐朋狗友一起吃完饭喝了酒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当庭认罪认罚了,认罪认罚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认罚概念是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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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与新闻侵权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新闻侵权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
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二、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我的表弟对网络不是不了解,陷入了传销圈套之中,帮他了解下网络传销的概念是什么?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实物推销
这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但这种模式过分明目张胆,已经被逐渐抛弃。
广告点击
另一种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这种在线注册多为免费的,在我国发现不多,但对维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免受垃圾邮件骚扰造成极大威胁。
mlm模式
也是我们目前发现最多、查处最多的,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案例:昆山工商局经检大队查获的利用北京欧亚伟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网站传销一案中,当事人采取的传销手段就是典型的mlm模式。传销载体是北京欧亚伟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宣传提供九大平台,分别为: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只要交纳人民币1300元后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九大平台5年。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可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
具体的规则是:会员发展下线包括左、右两个消费区,既要发展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人数发展比例在
1:2或
2:1(两边之和等于3,称之为一组)范围内为有效,发展第一组后可积6分,相应的获得奖金600元;发展2-1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450元;发展11-10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350元;发展到第100组后,每组可获得奖金300元,每周各会员最高奖金额度为3.5万元。以此类推,下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展会员。
在此案中,拉人头取代了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本质仍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
广告提成
近些时候,网上“云广告”盛行,由此非法组织利用云广告概念进行非法传销。因为网络传销隐蔽性和欺骗性,很难让广大网民区分,一般人只以为是“网赚”或者是“广告位”,加上近几年广告在网上的大量流行,广告位的租金越来越贵,所以非法组织利用这一背景,提出花钱买广告位,然后拉取下线买广告位从而获得“提成”的新模式。
而且,很多组织利用比较出名的公司或者纠费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宣传和蛊惑,利用网民相信合法网站的心理发展下线。
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所以这类组织往往很快获得大量利润,并很快逃之夭夭,网站IP一般使用国外大型代理,给网警的查处工作也造成很大困难。提醒广大网民关注,细心区分,并请教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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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著作权法概念是怎样的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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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有一个姐姐的同学杀人的时候不小心打伤了别人,被认定为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出于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指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都可以成立。此外,想象竞合犯并不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即使是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例如盗窃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破坏交通设备罪和盗窃罪,而且这两种犯罪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破坏与盗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破坏意在毁灭某种物质或者设施的价值;而盗窃则意在非法占有,使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这两种犯罪在法条上没有任何瓜葛,而是由于犯罪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从而使两者发生关联。
  (三)相象竟合犯的种类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种类,有人认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即指一行为触犯不同的数罪名。例如,一枪打死一人又打伤一人,是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二是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即指一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例如,一枪打死两人,这是同种类的相象竞合犯。我们认为,只有行为触犯不同的数罪名才可以称为想象竞合犯。而一行为触犯同种类罪名,迳直就是一罪,没有必要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四)想象竞合犯的处理
  那么,对想象竞合犯应该如何处理呢?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的,到底应以哪一个条文定罪量刑呢?我们认为,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那么,如何确定罪名之轻重呢?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可依下列标准定其轻重:主刑刑种的轻重,依刑法规定的次序,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依次逐重。
  同种之刑以最高度之较长者为重,最高度相同者,以最低度较长者为重,若两个罪都只有一个罪刑单位,可依此标准确定罪之轻重,择一重罪处断。若两个罪都具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罪刑单位,如破坏通讯设备罪与盗窃罪,则更为复杂。需对各罪的罪刑单位进行具体分析,然后确定刑之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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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村里有一个村民因为虚假宣传自己的毒鼠药现在被抓了,反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几项特征。
(一)行为法特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旨在保护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制定的法律,它是从确立主体的地位、确认和赋予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的立法。与上述法律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的角度进行法律调整,属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管理者相应的管理行为的法律,具有鲜明的行为法特征。
(二)补充性
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达到专利水平的技术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法就无法加以调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度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又如,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只能袖手旁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市场混同行为的禁止加以有效调整。
(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2]
国际惯例编辑
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期,仅仅强调“自由竞争”,只是在市场经济要走向发达后,才必然在一面保护自由竞争的同时,另一面要强调“公平竞争”了。从这里看到,在现代社会,私权要得到充分保护,公权力就不可能完全不介入。联系到这一历史发展,人们还应注意另一历史事实:并非巧合,被东亚及中国许多民法学者奉为经典的《德国民法典》,与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即《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同一个国家、同一年(1896年)出台的。而在此之前近百年前出台拿破仑民法典的法国,则在超过百年之后,才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很早就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直到2002年,日本仍旧觉得这种附加保护还须加强,建议在修改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注意。当然,国内民法学者较少借鉴的英、美判例法,则早在19世纪40年代与60年代就分别有了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而不论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一出现时,就包含有对专利法所保护不到的技术创造、对商标法所保护不到的商业标识的保护。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就曾论述过知识产权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席之地,是不可避免的。其后,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把“为知识产权保护补漏”(或“兜底”,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当然,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因此就取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功能,把它全部融入单行知识产权法或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典中。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到关于著作权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网络著作权概述是什么
[律师回复]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较之传统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品的表现形式。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其作品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形成的可自由多媒体化的无形的数字电子符号即作品的数字化,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储存,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原来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形式的技术。

2、著作权的权利内容。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人们称之为“第四媒体”。用户因使用网络必然伴随有对所浏览、传输的内容进行复制、暂存以及其他的运用网络技术措施,这使得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发生了改变,确切地说应该是拓宽。

3、作品的权利人。作品由于在网上的传播,使得利用计算机进行加工创作成为可能。创作者利用多媒体技术对别人作品进行变形或改编、分解,从而实现对网上作品的再创作和再传播。在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上,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网络服务商提供注册资料较为可行。因为个人主页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一部分硬盘空间供个人使用的,个人主页申请时的注册资料也保存在网络服务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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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网络金融犯罪概念?
网络金融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等手段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学界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颇多争论,有人认为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通过计算机技术的方式,有人认为是指侵害公民网络的金融安全,总而言之,该罪涉及网络也涉及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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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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