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了,那么败诉方应该及时的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为了保证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败诉方拒绝履行的话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个人,但是也算是不动产的一部分。
1、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查扣冻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出于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第5条中规定了保证生活必须及具有人身属性等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就不动产的所有制类型作除外规定。第23条确定了查封效力的连带关系,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反之亦然,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确定查封对象的权属状态,是作出查封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先决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查扣冻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应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因此,法院在作出查封裁定前,应向县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向宅基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核实使用情况;必要时还要调取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查封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适用于查封不动产期限、续封、轮后查封等一般规定。2008年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注后将查封情况在土地登记薄上加以记载。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可以变现处置
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上规定反映出立法者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流转的本意。
目前,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以申请审批为主的原始取得方式。法律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规定了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这一问题通过上文的描述有了答案。虽然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但是也算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胜诉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败诉方的农村宅基地。其强制执行的过程以及需要进行的流程和其他强制执行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