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普遍认为是保险公司交强险追偿的依据,但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全额追偿,则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追偿比例不应超过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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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主张不分责任大小全额追偿,没有依据。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应当注意两点:
(1)该条只是赋予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追偿,但并不是规定保险公司就其赔偿款项向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语是明确的。
(2)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如果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其作为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问题。但如果司机只是承担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这个时候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可以认为存在两个“侵权人”一个是司机,一个是受害人本人,只是因其受伤,而称为受害人。要求司机承担全部“侵权人”的责任明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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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只支持按责任大小追偿,虽然减少了保险公司追偿的份额,但符合交强险设立的根本目的,也符合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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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责任大小追偿,符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外,侵权人只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人不应承担超出其过错程度的责任,不应对其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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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责任追偿并不会助长道德风险。交通事故本身就是过失行为,任何人本身都不希望事故的发生。对于无证、醉酒等行为,国家法律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不需要通过超出司机责任比例追偿来抑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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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追偿,对于司机而言,明显不公平,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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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务中,已经有相当多的判决支持按照比例追偿。
以上是关于交强险追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