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解散的的特征
首先,公司封锁,股东的出资被长期“锁定”。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旦少数股东以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可抛售股份,“用脚投票”。
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必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平等前提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为维持公司的封锁性,很多公司甚至以合同的形式禁止向外部职员转让出资。
即使没有法定或商定的限制,因为没有公然交易的市场,价格不易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难有与股份一样的活动性。
这样,股东的出资就被长期锁定。
少数股东即使深受多数股东的压制,克扣也无退出的途径。
其次,股东表决权和董事人数对等化,使公司轻易陷进僵局。
为保证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公司事务的治理,加强对其他成员的驾控,防止公司落进其中某一方之手,公司股东去去通过各种手段使公司的表决权对等化或保存少数股东对表决的否决权,并保证双方担任董事的人数相等。
这样,当公司股东之间泛起了熟悉上的不合,公司即陷进僵局。
僵局既可能泛起在股东层面,也可产生在董事层面。
假如股东陷进僵局,公司还可以继续运作,由于此时董事会将无穷期地任职。
而董事会层面泛起的僵局就可能阻止公司继续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