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因此,按照您的描述,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超市同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超市的地下有水导致地面湿滑造成人员摔伤则这种责任应由超市承担,如果超市地下有水但人员是由他人撞到摔伤应由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仅仅是由于他人撞倒摔伤的,则应由他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