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中对股权转让如何纳税作了明确规定。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等7类情形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其中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