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通过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例如: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例如: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六、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七、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八、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例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