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如下:征地应当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土地的生产能力,土地的区位以及土地的供求的现状给予补偿,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呈现上调的趋势。
2、法律依据:《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第二条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险费、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本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