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持股会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持股方式。它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职工持股会应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从目的上讲,设立职工持股会,是规范职工持股,对职工股进行管理以及为权利行使而服务,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实现。
2、职工持股会应整体作为公司的股东,是一个“集体股东”,代表全体持股职工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是位于公司与公司职工之间的介质组织,是一种代理关系。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独立活动。其形式、运作、分配等活动,应由持股人之间的合同或者持股会章程进行约束,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
3、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成员,在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根据持股会章程的规定通过持股会间接行使其股权,而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持股会会员不是公司的股东,不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