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总的来说,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而言,补签名、夫妻双方事后重新共同出具欠条或夫妻一方出具确认书为最常见、最直观的追认形式;其次,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电话、短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也可以作为形成追认的有效形式;同时,未签字一方在事后的共同还债等行为也可以作为形成追认的有效形式。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