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
1、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3、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不受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