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3、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
4、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登记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则登记载明的土地承包人与对土地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及享有一定处分权的实际占有人不是同一人,这样土地长期会出现权利与实际的矛盾,而我国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这种矛盾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