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或了如指掌或相当清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予以解决,有着很好的实践基础,便于损失的及时解决,及时安抚被害人。
2、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正确量刑,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这说明,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是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没有赔偿损失的,当然不考虑,赔偿损失的,量刑时就得体现出来。赔偿和不赔偿是不一样的。可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是被告人悔罪的一个体现,如果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告人就不能获得这样的量刑情节。
3、有利于案结事了,节约诉讼资源
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的量刑情节,其赔偿的积极性除个别家庭经济困难的外,一般是很高的。这样一来,满足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正当要求,安抚了被害人,矛盾得以化解,被告人又得到了较轻的量刑,就个案而言就不会出现缠诉的情况。同时,由同一司法机关同一组织解决,轻车熟路,得心应手,避免重复劳动,当事人也不必受多次讼累,无疑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