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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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什么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我国刑诉法附带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规定。原告的财产如果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侵害,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是什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下面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二、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由上述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理解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而不是实际上确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那么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便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下述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应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做出实体裁判:1、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又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2、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3、经审理确认被告人虽然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但因患精神病或未成年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其监护人负赔偿责任的。

3、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如果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这里需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花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二是在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中,既包括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即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伤害案件中,积极的损失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消极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但这种消极的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学界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应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财产损失。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我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范围已涉及侵害财产权人格权。侵害财产权包括侵害有形财产权(物权)和无形财产权(知识财产);侵害人格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与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诉讼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和精神的全部损失。”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将“因侮辱和伤害身体”而受损失包括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之内。这些对我国将来的立法修改和完善,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此种意见不无道理,但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在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这种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不仅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且还指因犯罪行为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方面的严重损害的,例如侮辱、诽谤犯罪,笔者认为,可以在刑事诉讼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以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由于被告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通过阅读上述资料,相信您已经对附带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了明确的认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失一定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些在诉讼过程中都要明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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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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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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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为两类:
第一类是人身损害赔偿,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被抚养人生活费
(7)丧葬费;
第二类是财产损害赔偿,包括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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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富有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1、刑事案件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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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被执行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逾期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缴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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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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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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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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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有一个亲戚现在犯了一些事情,被对方起诉到法院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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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不同的诉讼代理,其代理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等也不相同。但它们也有共同点。具体表现为所有代理人都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人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同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
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我国律师法第29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代理权变更或解除,应当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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