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限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生育娃儿的征收相应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如下:
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2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两方各自的娃儿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
第二十条限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解决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两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金。 对不符合本条例
第二十条限定,每多生育一个娃儿,依照第三十六条限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要求未解决结婚登记而生育
第一个娃儿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限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要求而生育娃儿的,依照第三十六条限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另一半者与他人生育娃儿或者明知他人有另一半而与之生育娃儿的,每生育一个娃儿,依照第三十六条限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生育娃儿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限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