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坏账损失的核销方法
《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规定,原则上采用直接核销法,采用备抵法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二)确认坏账的六个条件 (《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
①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 债务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对债务人已停止供应货物或劳务且最后一笔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0]395)
⑥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