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4)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2、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无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