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上购物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也应遵循上述立法内容的基本内涵,需要如下要件:(一)向消费者合理提示格式条款
网上经营者必须提醒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在消费者欲以格式条款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
1、时间。经营者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明示或者公告该格式条款,使消费者事先知道格式条款的内容,这是消费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当然权利,也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当然内容;
2、条款内容的清晰程度。网上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语言或者文字必须清楚明白,格式条款的内容更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要避免使用含有大量高度专门化的法律术语和商业术语、不能出现晦涩难懂、模棱两可的条文,从而使消费者易于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在外观上应该易于辨认阅读,不能用太小的字体,或故意制造技术障碍导致部分条款出现乱码,在关键词句处可以采取不同于其他条款的字体来标明,否则不能视为格式条款订入了网上购物合同;
3、提示方式。经营者应该将格式条款向消费者明示、公告、或以其他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就网上购物格式条款而言,经营者若在网页的显著位置提醒消费者先行阅读相关格式条款,则认为经营者已以合理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注意;
4、提示程度。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提示程度必须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这也需要靠完善提示方式和条文清晰程度两个方面来完成。
(二)消费者能够以合理方式了解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
条款使用人不仅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一般交易条款的文本,而且对方当事人在作出了可合理期待的努力后必须能够理解(而不仅仅是感知)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
(三)对格式条款作必要说明
格式条款使用人应当主动或者在消费者的要求下,对格式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作出说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网上购物格式条款领域,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不是直接面对面,就不能以一般情况下的要求来完成这项要件,则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等来完成对格式条款的进一步说明。
(四)消费者同意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格式合同的一大特性就是“要么接受,要么离开”,格式条款使用人的相对人以明示或者默式的方式来接受或者拒绝条款。
在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中,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或者“不同意”按钮来选择进行下一步骤或离开,但消费者总是在网上购物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就需要经营者在严格完成前述的各项要件,符合法律要求后,格式条款才能因为“消费者的签字”而订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