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必须要理顺与改制前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
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哪些人或法人构成关联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述几类主体构成关联方:
(1)控股股东;
(2)其他股东;
(3)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4)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5)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
(6)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
(7)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
(8)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