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且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到现居住地和不具有本省户籍来本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
前款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地,是指跨县(含县级市、自治县)以上的行政区域,属于人户分离但仍居住在同一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以上就是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