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商检失职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须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的心态。
商检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商检失职罪。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失职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在客观上的失职行为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
商检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