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和一些特殊人群的行路安全,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作了特殊规定,予以特殊保护。
1、法律对以下三类人群在道路上通行,作了特别规定。
一是,学龄前儿童。尚未达到学龄的儿童,一般为六岁以下。由于其本身年龄小,顽皮好动,判断能力和观察能力有限,不仅行为不稳定,而且对自身安全缺乏保护意识和能力,单独出行时易出交通事故。
二是,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这类人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包括间歇性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患者。精神疾病患者除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外,其本身还有随时发病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危险性。
三是,智力障碍者。这类人群包括先天或后天患了某种疾病而造成智力不发达或者发生智力障碍的人。智力障碍者常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图。
2、当上述人群有出行的需求时,需要获得一定的帮助,由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他们出行,以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这里的“监护人”是指与上述人员一起生活并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的亲属以及在法律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员,常见的如父母、配偶等;“监护人委托的人”是指受监护人委托临时照顾的人;“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是指在职责规定上负有对上述人员管理、保护义务的人员。如托儿所、幼儿园教师、精神病医院的护理人员等。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