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的设立意义就是专门处理国家赔偿纠纷事宜,对国家赔偿纠纷中的相关事实查清和是否有违法行为的确认,可先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并由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是否赔偿及怎么赔偿的决定。
基层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纠纷的处理
1、基层人民法院对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纠纷的处理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并赋予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处理赔偿事宜,这就意味着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纠纷中必须得先行处理其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然后再据此做出是否给予国家赔偿及怎么赔偿和赔偿多少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基本上都是在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即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才提起的,所以基层法院自己护短而不确认其行为违法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如果基层法院自己护短不承认其行为违法,或对其违法行为避重就轻,赔偿申请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申请进行监督和救济。
2、基层法院对其他国家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适用或者参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这主要是因为基层法院是作为中立的司法机关就赔偿请求人对其他赔偿义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赔偿决定或对其赔偿决定不服而提供的是一种司法救济,同时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法律关系)更接近或切合行政案件的性质。什么样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