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
3.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自年度终了30日之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4.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30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