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时也须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进行解释,但鉴定机构对技术特征进行解释的依据只是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而实际上,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陈述或说明,以及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复审程序中的陈述或说明,都有可能对其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范围起到缩小解释的作用;如本案中,《鉴定报告》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实际上是扩大解释,如果被告方未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迫使专利权人做出对其不利的陈述或说明,《鉴定报告》中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也似乎并无错误。这也更进一步印证了被告方需要积极应诉,积极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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