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如下七种:
1、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为正当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责任。
2、为了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确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3、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确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
5、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确有必要使用其肖像。
6、持有公众人物肖像。
7、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