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被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进入清算阶段,以处理及了结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可分为两类:一是任意解散的事由;二是强制解散的事由。《公司法》第190条规定了如下任意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而解散,
(4)公司因新设分立而解散。《公司法》第192条规定了如下强制解散的事由:即公司因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 依法可以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并公告其证书作废 当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时,公司应当在这些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就会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