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换欠条的,新担保人不知情的可以免责,借条换欠条一般是指新贷偿还旧贷,担保人只对第一次的借条担责,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新贷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