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以下五种约定无效 :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也是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4、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又不及时过户
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能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