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金,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在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调整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价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按合同规定,派员使用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技术服务水平低、操作不当或有过错,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务时,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由于使用、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因擅自拆、改租赁物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利用租赁物进行地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交纳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索欠租,并应加罚利息;过期不还租赁物,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规定,只要是承租方和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出租方未违反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话,那么承租方就不得进行解除合约。如果承租方强行解除合约,那就是有违约行为的产生。必须向出租方进行一定的赔偿。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进行相关诉讼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