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的规定,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收入,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关于技术转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规定办理。
3、单位和个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得申请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