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致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担责。但如果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负责。如果有其他有过错的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可以向过错方追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