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质押债权的特定性是与不特定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比如,债务人对甲、乙、丙、丁分别享有多笔债权,在设立质押时,必须以某一笔具体的债权作为质押标的,而不能约定以债务人享有的任意债权作为质押标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