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由于一方婚内出轨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而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虽然明确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婚内赠与财产的案件通常会判定赠与无效,要求婚外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把相应款项返还给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也在《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8条中明确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物,或者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赠与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不过鉴于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适用,不同法院对案由、诉讼主体、返还财产的数额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些法院选择的切入点是赠与合同纠纷,认为该赠与损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赠与行为无效;有些选择按不当得利纠纷的方式处理,基于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并且造成了原配的损失,因此其取得财物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另外,还有些认为应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因为第三者接受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出于善意,并且未支付对价,不能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配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