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有过婚史的还需要提交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参考《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