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刀抢劫自卫杀死抢劫犯不一定会被判刑,如果抢劫犯主观上有谋杀威胁,或可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只是拿着刀没动,肯定属于防卫过当。
2、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 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3、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
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 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